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附加高空坠物伤人救助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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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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