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业性梅花鹿医疗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6-05-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档案)。

第二条 凡梅花鹿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梅花鹿,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梅花鹿”)向保险人投保:

(一)梅花鹿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存栏量在 50 只(含)以上;

(二)投保时年龄在 1.5 周岁(不含)以上、 10 周岁(不含)以下,非淘汰梅花鹿;

(三)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且保险梅花鹿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耳标号作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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