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责任险附加养老基金受托人和管理人员保险责任扩展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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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养老基金应被认为是子公司:

(1) xxxxxxxxxxxxxx

(2) xxxxxxxxxxxxxx

(3) xxxxxxxxxxxxxx

以下称为养老基金

2. 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自然人的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如果是养老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员,则将被认为属于被保险个人,但保险人仅对他们作为该养老基金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所发生的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 除外责任第9.6条不适用于任何针对养老基金(上文已定义)或其被保险个人的索赔。

4. 保险合同第3.4条不适用于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5. 除本保险合同的第九部分的责任免除之外, 保险人对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任何与以下索赔有关的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可归因于或起因于未能遵守上述养老基金的指引、和/或认可的专家、审计人员和/或的监管机构的意见的索赔;

b) 可归因于或起因于养老基金的资金的投资,如果该索赔是由外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价值的波动或下跌、投资的不佳表现或该投资的投机性质)所导致的索赔;

c) 无规律的支付或收取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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