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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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境外”)目的地因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目的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予赔偿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金(不包括抗辩及诉讼费用)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上述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抗辩及诉讼费用。该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累计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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