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发电量指数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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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下同) 依法设立的光伏电站的所有者、 使用者、 管理者及其他对光伏电站具有保险利益的相关企业、个人,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单载明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被保险电站”) 所在场址区的成灾指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 导致被保险电站发电量不足,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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