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超额碳排放保障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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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兹经双方同意,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或因上述风险导致的施救、 减损、 赶工、 重置等应对措施,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额外能源消耗, 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超额碳排放,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的赔偿方式, 负责赔偿碳配额或碳信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超额碳排放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超额碳排放=实际碳排放量-基准碳排放量

实际碳排放量=实际用电量× 电能转换因子+实际化石燃料消耗量× 化石燃料转换因子

基准碳排放量=基准用电量× 电能转换因子+基准化石燃料消耗量× 化石燃料转换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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