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第三者法律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6-04-22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赴日本或保险单列明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区域(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旅行期间,在公共场所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旅行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予赔偿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公共场所, 指名胜古迹、公园、艺术文化机构、餐厅、旅馆、商店等普通社会公众可以进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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