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共保框架协议(统一交易协议)(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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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互联网保险机构,乙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保险机构。为探索符合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方向的互联网车险新模式,向车主提供更全面、专业的车险保障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共保合作业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共保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共保内容
第二条 共保产品
甲方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复同意的商业车险产品。
协议期共保产品如有变更,以甲方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复同意的产品为准。
第三条 甲、乙双方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如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双方重新协商共保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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