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宝石贵金属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作为商品、用品或备品的保险财产宝石、贵金属适用于本附加条款。

第二条

1. 对营业时间以外,保管在金库外(仅针对防火的固定式金库。手提金库等可移动金库除外。以下同)的保险财产因被盗而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营业时间以外包括保管场所无人或无人持续监视(包括任何理由的保管场所无人且无白天、夜间的区别)的情况发生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保险财产,在营业时间外,虽然存放于金库内但对因金库未上锁造成保险财产被盗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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