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租赁财产保费调整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6-04-15

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在本保险合同下,自租赁财产交付租赁人之日(或续保之日)起,保险人对该租赁财产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为一年。预付保险费按一年期计算、收取。但是,在租赁合同终了时对保险标的的解体和拆卸等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租赁期间,如被保险人与租赁方解除租赁合同,则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解除租赁合同后出售保险标的、旧货租赁或者废弃时结束。如非以上三种情况,保险责任在租赁合同解除时终止。但是,在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保险标的进行的解体和拆卸等作业过程中,搬移的运输过程中以及在搬移地进行的再组装和安装等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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