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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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加快XX地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XX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
第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XX监管局(以下简称XX银保监局)在中国银保监会授权下,对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坚持适度竞争原则,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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