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火灾、爆炸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限制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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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财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使用。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即行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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