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财产保险附加工人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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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电厂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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