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不含青岛)商业性小麦苗期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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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小麦种植的小农户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

(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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