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建筑工程物质损失风险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6-03-23
有限公司附加建筑工程物质损失风险保险条款(2页).jpg)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针对保险期间内工期为三个月以内的工程项目约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合同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无论任何情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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