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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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从业人员责任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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