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期间移动电话保险条款(2020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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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使用。 本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 企图盗窃行为, 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移动电话毁损或灭失, 并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承担被保险人的移动电话的修补费用或重新购置价并扣除折旧, 但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移动电话的全部修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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