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理赔实务规程(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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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财产保险理赔实务规程
第一章 财产保险理赔实务
理赔是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过程,具有受理案件、理赔调查、责任审核、核定给付、赔款理算、赔付结案六个环节。
一、受理案件
(一)报案登记
内勤人员在接到报案人出险通知后,应重点询问报案人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与出险人关系)、保险情况(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单号、险种名称)、出险情况(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损害程度及采取措施)等要素,并记入《报案登记簿》。报案记录应注意准确记录报案时间,为今后判断是否因延迟报案而增加理赔查勘费用。对于应保留现场的案件,应通知报案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报案登记簿》中注明,报案人员要签字予以确认。
凡涉及需立即展开调查的案件,如预计赔付金额较大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接案人员应尽快通知主管及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对同一出险事故报案,仅编一个报案号。报案号按总公司统一编发的“保险单证编号规则”的要求编制。
对于索赔申请人直接报案的,应及时指导其填写《赔偿通知书》一式两份。
(二)查抄单底
内勤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应及时抄单。同时,还必须核实交费记录。抄单完毕,应在抄单底上注明抄单日期、加盖私章,并经复核人员复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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