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A款)(2024版)(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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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9页).jpg)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组织者”指有计划性活动的召集者或承办单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凡属于前述组织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在组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组织活动的参与者(释义一)(以下简称“参与者”)、第三者(释义二)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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