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食物中毒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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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食物中毒(释义见4.1),且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医疗机构(释义见4.2)或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食物中毒,对于被保险人因此次食物中毒在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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