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8版)(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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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旅行开始日前7个自然日起因以下原因取消行程或提前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实际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旅游相关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4.1)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释义见4.2)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释义见4.3)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释义见4.4)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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