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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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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