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2023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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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7页).jpg)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 参展单位、 场馆单位、 承揽施工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 装卸展品、 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 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 各类固定设备(释义一) 及地面、 地基的损失;
(二) 由于所雇请的工作人员(释义二) 的人身伤亡引起的抚恤金、 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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