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租金损失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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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出租自有房屋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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