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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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车辆延长保修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项下。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除另外约定外,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延长保修期间内,保单所载明新能源汽车所搭载的动力电池(组)(见释义一)实际容量降低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容量限值(不含)以下,经保险人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对于动力电池(组)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维修服务商处发生的修复至保单约定的电池容量限值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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