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资产保险条款(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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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场及相关企业定制。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条款由总则、通用条款、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赔偿标准和释义十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通用条款、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赔偿标准和释义适用于所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列明的保险标的。当本保险合同在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项下有具体约定时,保险人对该部分保险标的承担的保险责任以该部分的具体约定为准。
第三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场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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