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理赔规程(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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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严格森林保险理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森林保险实际,制定《森林保险理赔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省范围内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内的森林保险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保险责任,是指火灾、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暴雪、冰雹、霜冻、雨(雪)凇、旱灾、地震、虫灾、鼠灾、兔灾、外来物种灾害、疫病、疾病、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导致被保险林木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其实际发生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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