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个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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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持有医师执业证的执业医师,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记载的合法运营网站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或在合格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过程中,因被指称存在不当行为,且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抗辩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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