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A款)(2024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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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 有固定经营场所, 从事食品(释义一) 生产、 销售、 运输、 配送, 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释义二) 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因其生产、 销售或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释义三), 或因食物中混有异物, 或因食品包装材料不合格,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释义四) 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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