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附加参与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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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 须附加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活动的参与者突发急性病(见释义) 并自该急性病发病后的 24 小时内(含) 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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