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房屋地震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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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于在主险合同中列明处所的房屋及装修、动产在下列危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依本附加险条款之约定负责赔偿:
(一)破坏性地震震动。
(二)破坏性地震引起之火灾、爆炸。
(三)破坏性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
(四)破坏性地震引起之海啸、海潮高涨。
前项危险事故,在连续七十二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同一次地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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