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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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合法拥有、 保管、 控制或使用无人机(释义一)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指定区域内飞行(释义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物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含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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