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2022年修订)(16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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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水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投保本保险:
(一)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二)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水稻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5%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雷击、旱灾、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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