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A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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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 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 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以防止转移、 隐匿、 变卖财产, 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以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申请人, 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被申请人, 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 由被申请人在保全损害之债(见释义一) 诉讼时效内另行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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