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A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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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线开展食品销售的法人机构,包括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等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者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上生产、销售或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参第三十四条“保单释义”)等,造成其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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