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商保险条款(2023版)(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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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法设立的,从事艺术品相关行业的机构或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方、承租方、运输方、管理方、展览方,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附表所列的保险标的物,因下列承保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储存处所: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艺术品,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处所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二) 运送途中:被保险人委托第三人或自行运送的艺术品,于运送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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