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款(D)(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6-03-02
(2页).jpg)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因主保险合同所涉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受伤雇员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且雇员本人在自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与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劳动、聘用合同在前述期间期满为止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按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