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产品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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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具备生命科学产品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参加生命科学产品临床试验的医生、护士、咨询机构、医院、试验中心、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生命科学产品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生命科学产品临床试验活动, 因使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生命科学产品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索赔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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