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误工费用保险条款(2022版)(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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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 须附加于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 当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由此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雇员,下同)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 (保险合同中对此天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天数为准) 的, 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 对于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接受治疗且超过五天的误工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用,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补助。
误工费用的赔偿期限,以该受伤从业人员的治疗期满或确定了伤残程度的二者先发生者截止, 且最长不超过 180 天(保险合同中对此天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天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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