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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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下列原因、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完全中断, 对于完全停业期间内的损失,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而引发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爆炸;
(二) 雷击、 暴雨、 洪水、 暴风、 龙卷风、 冰雹、 台风、 飓风、 暴雪、 冰凌、 突发性滑坡、 崩塌、 泥石流、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造成营业场所内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营业场所内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
(四)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经营场所内的水暖管因冻裂或意外爆裂, 造成营业场所内的物质财产遭受水损或水污损失;
(五) 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 经营负责人或其配偶遭遇意外伤害(释义一),经医疗机构(释义二)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超过约定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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