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营业场所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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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下。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二) 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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