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互联网版)(2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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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
第一条-“人身损害”(见定义三) 及“财产损失”(见定义十七) 责任
一、 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见定义十八) 进行抗辩。 但是, 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
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见定义十三) 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 但是:
1. 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 且
2. 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 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 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除上述规定外, 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 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
但本保险单第四条-附加赔付中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 本保险单所赔偿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见定义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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