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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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评估机构)是指纳入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长护险参保人员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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