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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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8页).jpg)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组织者” 指有计划性活动的召集者或承办单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凡属于前述组织者,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 , 被保险人在组织保险单载明投保活动过程中, 发生如下一项或多项事故, 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组织活动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释义一)”)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释义二) 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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