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附加承保未列明地址保险条款(互联网版)(2022版)(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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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1页).jpg)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下。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地点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的任何未列明地点(不含仓库、 库房等仓储用途性质的地点) , 但未列明地址需要与被保险人营业性质相关, 且不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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