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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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航班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非因被保险人本人的原因或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发生延误的,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的“延误时间”计算方式如下:
(1)自被保险人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为止;或
(2)自被保险人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搭乘航班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时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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