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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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 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释义见6.1) 、 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物品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1) 货币赔偿: 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但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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