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财产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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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及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开设个人账户的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所指的“个人账户”包括: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
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
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包括手机银行账户);
(四)被保险人名下开设在支付宝、财付通等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五)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其他个人账户。投保人可选择上述个人账户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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