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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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释义见4.1)或非法拘禁(释义见4.2)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每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释义见4.3)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天数和总赔偿金额。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国家旅游局已就其旅游目的地或中转地发出旅游警告,且该警告涉及恐怖活动、罢工、暴乱以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4)被保险人在非法滞留境外期间(释义见4.4);
(5)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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