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消暑费用损失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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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境内法人机构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为居住于保险合同记载城市/区域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夏季高温天气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的消暑费用。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居住的投保城市/区域的夏季高温气象情况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标准的,导致被保险人需支出消暑费用等额外生活成本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给付:

(一)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高温气象标准的;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实际居住投保时申报并记载于保险合同的城市/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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